民法學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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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學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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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法學界在討論中提出的四種觀點


(1)認為民法調整一定範圍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財產關係包括財產所有關係和財產流轉關係;

(2)認為民法調整以商品經濟關係為核心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商品經濟關係決定了民法調整對象的平等性質;

(3)認為民法應調整受價值規律自發作用的經濟關係以及一定的人身關係,具有計劃組織因素的經濟關係由經濟法調整;

(4)贊同前蘇聯現代經濟法觀點,主張仿效1964年原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和1975年原民主德國民法典,使民法成為公民權益保護法。

1986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採用了前二種觀點,規定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但在中國法學界,對民法調整對象問題仍未取得一致意見。


  民法的調整對象包括哪些,有着怎樣的發展演變過程,以及在法學界有何爭議,本文都已經向各位提供了一部分材料進行説明。對於一般人而言,我們只需要對相關概念有所瞭解即可,如果您是資深的法律研究人員,或對這方面有較為濃厚的興趣,可以登陸律師365網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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