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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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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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其中也涉及到複雜的法律概念及相應的法律解釋。以上只列舉較為常見的幾種違約情況。而商務活動中違約責任往往關及巨大的經濟利益,訴諸法院是解決問題的最穩妥的辦法,所以,往往需要和律師詳細商談,結合具體案件情況來保護自身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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