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抵銷的法律效力與依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7W

法定抵消簡單的來説就是兩個護膚給付相同種類的債務,而且已經到了清償的期限,其中一方要求以對方的債權和自己的債權按照對等數額消滅的單方意思表示。那麼法定抵銷的法律效力與依據是什麼?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關於法定抵銷的法律效力與依據的內容。

法定抵銷的法律效力與依據是什麼?

一、法定抵銷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規定了當事人主張抵銷的,必須以通知的形式作出,當事人通知的義務是法定的,但對通知的方式以及應當何時作出通知未作規定。關於通知的方式,法學專家認為在法無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口頭通知方式與書面通知的方式應該説都是允許的,這樣符合民法中法無禁止即可行的原理。只是原則上應提倡使用書面形式。如果法律和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應當遵照其規定。關於法定抵銷權通知的時間,合同法未予限定。 從理論上説,只要符合法定抵銷的構成要件,當事人可以隨時行使法定抵銷權。有權行使法定抵銷權的當事人作為被告在行使抗辯權過程中為達到抵銷債權、保護自己的目的,可以抗辯的形式行使法定抵押權,行使抵銷權的意思表示到達對方即生效,無須另行提起訴訟。在訴前可行使,在訴訟中行使也並無法律上的障礙。只是應由引發糾紛一方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關於法定抵銷權行使的效力,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抵銷權行使後,雙方對等數額的債權因抵銷而消滅,為債的絕對消滅,故抵銷權行使後不得撤回;第二,雙方債權的數額不符時,對尚未抵銷的部分,債權人仍有受領清償的權利;第三,抵銷生效時,雙方債權的消滅效力溯及到抵銷權發生之時。抵銷權發生後的互生利息,統歸消滅;抵銷後的遲延給付責任,歸於消滅,債務人的違約責任也得以免除。

二、法定抵銷的依據

抵銷是債的消滅的原因之一,是指兩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作為抵銷的債權即債務人的債權,稱為自動債權;被抵銷的債權,即債權人的債權,稱為受動債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依照合同的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條規定,抵銷可以經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形成。從合同法上述兩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抵銷可分為兩種,即法定抵銷和合意抵銷。法定抵銷是由法律規定其構成要件,當要件具備時,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抵銷效力的權利,這種權利被稱為法定抵銷權。合意抵銷是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的一種互負債權債務抵銷的合意,它可不受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的限制,僅依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發生法律效力,在實踐中一般比較容易處理,而法定抵銷權常常是雙方當事人未能達成合意而且產生分歧的情況下予以行使,在審判實務中如何正確處理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上文的內容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法定抵銷的法律效力與法律依據,相信大家在閲讀了上文的文章過後對於法定抵消也有了一定的瞭解。如果您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您可以在本站的知識欄目上進行查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