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 - 具體有哪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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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具體有哪些情況

社會生活中重組家庭不在少數,那些有帶着子女重組家庭的,在法律上便產生了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係,並也可能因此具有撫養和贍養的義務。但是,並不是每個家庭都能夠和睦的相處,那麼他們可以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嗎?如果可以,又該如何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關於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能否解除的問題,現行婚姻法未明文規定。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及學理通説,繼父母子女關係的解除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處理:

 1、因繼父母子女一方死亡而終止。

 2、未成年的繼子女,因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而終止其與繼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的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如果繼父母願意繼續撫養該繼子女,生父母又同意的,可以允許。

 繼子女已被繼父母撫養成人,已形成的撫養關係不能因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而離婚自然解除。繼子女對曾經長期撫養教育過他們的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仍應承擔其晚年生活費。

 3、協議解除。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既然是一種擬製血親,可以因協議而解除。

在繼子女未成年時,經生父母、繼父母協商一致,並經有識別能力的繼子女同意,可以協議解除繼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繼子女成年後,成年繼子女與繼父母關係惡化,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的也可解除。由繼父母撫養長大的繼子女,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應給予其必要的晚年生活費。

 4、訴訟解除。

當事人要求解除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裁決是否准予解除。審判實踐中,當事人因以下原因請求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的,人民法院可判決予以解除:

 (1)生父母一方要求將子女領回撫養,生父母另一方或繼父母不同意的,如果繼父母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遺棄繼子女的行為的。

 (2)繼父或繼母不願意對未成年繼子女繼續撫養教育,要求其生父母領回撫養,其生父母不同意的。

 (3)成年繼子女與繼父母關係惡化,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的。由繼父母撫養成人的繼子女,要承擔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繼父母的晚年生活費用。

 5、生父母死亡時,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不能自行解除。

繼父母不得因未成年繼子女的生父母死亡而停止對未成年繼子女的撫養教育。如繼子女的生父母有一個還健在,要求將子女領回撫養的,要經繼父母同意。雙方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判決。如未成年繼子女被生父母生存一方領回撫養,則繼父母子女關係解除。如果在生父母死亡時,繼子女已經由繼父母撫養成人,無論繼父母子女關係是否解除,繼子女都應對繼父母盡贍養扶助義務。

以上便是本站網站的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內容,由上我們可以清楚的瞭解到繼父母子女關係的解除可以因為一方的死亡而解除,當然也可以是雙方協商一致後解除,畢竟這只是一種擬製的血親關係。要是您在這方面遇到了相關問題,還可以根據您的實際情況諮詢我們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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