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繼母不願與繼子女生活可以解除撫養關係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離婚時繼母不願與繼子女生活可以解除撫養關係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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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母離婚後與繼子女間的撫養關係不當然解除


《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和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由此可見,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等同於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義務,繼父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與之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享有撫養權是不言而喻的。

繼父母子女間的法律擬製關係源於生父(母)和繼母(父)的再婚,決定於是否形成撫養關係。當繼父母離婚時,法律擬製的前提雖已喪失,但其決定因素仍存在,故繼父母離婚後,不能當然的認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撫養關係歸於消滅,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繼父母離婚時,受繼父母撫養的繼子女已成年,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關係並不隨着繼父母的離婚而解除。未經法定程序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繼續存在。雙方關係惡化時,可通過訴訟的方式解除;繼父母離婚時,受繼父母撫養的繼子女尚未成年,離婚時繼父母不再願意繼續撫養繼子女的,繼父母子女關係隨之解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根據該規定,繼父母離婚時,繼子女可由繼父母撫養,已形成的撫養關係不消滅。在繼父母不同意撫養的情況下,應由生父母撫養,繼父母子女間的撫養關係隨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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