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原約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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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原約定管轄
想問約定管轄後債權轉讓是否有效呢?
約定管轄後債權轉讓,協議管轄不應隨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債權轉讓後,原管轄約定是否及於受讓人與債務人?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這些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包括抵押權、利息債權、定金債權、違約金債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管轄約定是否是從權利,是否專屬於債權人自身,是否隨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法律並未規定。但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受讓人可以與債權一併取得的是從權利,而協議管轄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合意,是特別約定,並不存在權利義務關係。因此,它不是一種權利,自然也不是附屬於主債權的從權利,所以其效力僅及於原債權、債務人,不能隨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五個地點均是與合同有密切聯繫的,超出這五個聯結點的管轄約定是無效的。一旦合同的權利人轉讓了相關權利,受讓人如果與這五個聯結點毫無關係,再適用這五個聯結點的規定,顯然有悖民訴法規定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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