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的管轄權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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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第三人是很容易發生糾紛的,因為債權轉讓很有可能債務人不得對第三人履行債務。所以處理債權轉讓糾紛,需要選擇具有管轄權的法院,這樣法院才能受理。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債權轉讓的管轄權,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債權轉讓的管轄權的分析

債權轉讓的管轄權的分析

(一)債權轉讓協議約定了管轄法院

根據債權轉讓協議主體不同,可分兩種情況討論:

1、債權轉讓協議由債權人、債務人和受讓人三方共同簽署。在此情形下,若該協議管轄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應屬有效。因為協議管轄是民事訴訟中處分原則的體現,是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合意,只要協議管轄合法有效,就對當事人和法院產生約束力。

2、債權轉讓協議由債權人與受讓人簽署,債務人並未參與。在此情形下,根據受讓人起訴對象的不同,又可分為三種情形:

(1)若受讓人起訴債權人,該協議管轄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應屬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2)若受讓人起訴債務人,該協議管轄對其沒有約束力。由於債權轉讓協議的當事人為債權人與受讓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其所做的關於管轄權的約定也只能約束債權人與受讓人,而不能約束作為第三人的債務人。因為,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未經第三人同意,合同當事人不能替第三人設定負擔,否則,該部分條款無效。

(3)受讓人能否同時將債權人和債務人列為被告?該問題表面看似乎與訴訟管轄無關,實際上關係巨大。如果受讓人能同時將債權人和債務人列為被告,而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協議管轄又有效,這樣就可能出現一種局面,即債權人想在哪裏起訴債務人就可以在哪裏起訴。因為,他只要通過債權轉讓,由受讓方將自己列為被告,就可以輕而易舉地選擇法院。即使協議管轄無效,至少也可以在債權人住所地法院起訴。在目前管轄權爭奪激烈的現實情況下,有誰能保證沒人打這種主意呢?

(二)債權人和債務人原合同中約定了管轄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即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因債權人與債務人原合同中對管轄法院做了約定,故該約定對債權人與債務人有約束力。後雖經債權轉讓,但債務人可據原合同管轄約定對抗受讓人,法院亦應受原約定的約束。

(三)債權人和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管轄法院

一種意見認為:只能由被告(即債務人)所在地法院管轄。這是因為債權轉讓並不是權利義務的同時轉讓,因此,受讓人起訴債務人時,不宜根據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所訂立的合同採用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向債務人提起訴訟的,應當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條規定可資參考,因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債權,實質上也是通過債權轉讓而來。

與之對應的觀點認為:除根據被告住所地法院確定管轄外,也可以根據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所訂立的合同採用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因為受讓人的債權是基於債權人的債權而產生的,且需依附於原合同實現,所以管轄法院也可以根據原合同來確定。

債權轉讓發生糾紛,在債權轉讓合同中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按照債務人所在地原則現在有管轄權的法院。不能隨意的選擇法院,因為法院很可能不會受理,從而造成不可預見的損失。當然,小編建議去本站網站諮詢在線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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