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辦理刑案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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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理刑案要點
死刑案件辯護技巧與要點是什麼?
死緩,是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的簡稱。死緩並不是獨立的刑種,是我國獨創的刑罰執行制度。《刑法》第48條第1款後半段規定:“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善於利用刑法中適用死緩的條件進行辯護並得到人民法院的採納並判處死緩,從死刑辯護的最終目標是保留當事人生命的角度來説,這是成功的辯護,是有效的辯護。只要保住性命,就是成功的辯護。罪犯被判處死緩後,根據《刑法》第50條規定,除非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否則,性命將得以保住。當然,如果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也不能因此否決成功的死刑辯護。那麼,適用死緩條件進行辯護的要點是什麼呢?這就需要辯護人充分理解和熟悉《刑法》第48條規定的“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具體情形有哪些?對此,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但是,司法實踐一般是指以下幾種情形: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能如實交待罪行,積極檢舉、揭發,有立功表現的;平時表現較好,犯罪動機不十分惡劣,因偶然原因犯了特別嚴重罪行的;被害人有一定過錯,責任不全在被告人的;被害人有明顯過錯,引起罪犯激憤犯罪的;在共同犯罪中雖是主犯之一,但不具有最嚴重罪行的;罪犯智力不健全的;罪該處死,但缺少直接證據的等等②。死刑辯護要善於利用司法實踐認定“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有關情形,並結合案件事實和具體證據提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雖然有可能屬於被判處死刑,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具體辯護意見,目標是力爭人民法院保留當事人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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