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租賃居間合同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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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租賃居間合同主體資格
租賃合同主體資格怎麼確定

(一)出租人是否具備主體資格


出租人是否具備出租房屋的主體資格,直接關係到合同的效力問題,所以應予以充分重視。主要從以下三方面來審查


1、出租人為自然人的,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審查其居民身份證或户口薄;出租人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是否依法成立,審查其營業執照,看其是否年檢並進行必要的工商查詢


2、出租人是否享有出租房屋的實體權利


(1)房屋轉租的:是否經出租人同意,是否有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實材料。


(2)共有房屋出租的:是否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實材料。


(3)委託或代辦代理出租的:房屋所有權人是否與出租房屋產權證上的名稱一致,是否經所有權人同意或授權,是否有所有權人同意或授權出租的書面證實材料。


(4)房屋的所有權人:出租人是否與出租房屋產權證上的名稱一致,必要時到房屋治理部分查詢。


(二)承租人是否具備主體資格


審查承租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身份,如暫住人口承租房屋的,必經持有公安機關核發的暫住證;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必經持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


特別注意:《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不能租用或變相租用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租用,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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