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主體資格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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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主體資格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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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居間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居間合同的本質是基於居間服務的委託合同,一經訂立即刻生效。只要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就可以要求委託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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