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原告訴訟主體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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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原告訴訟主體適格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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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訟主體資格適格


被告xx公司將被告鄭州xx醫院,
內部裝飾工程中的鋪貼牆磚、地磚、樓梯交由原告施工,對原告系小包工頭身份明知,且被告xx公司的代理人在庭審時對此亦予以認可,證人亦當庭證實其不直接向被告xx公司結算,而是由原告給其發工資。而被告xx公司於2014年9月25日向原告出具的付款結算單上明確記載“付款申請人”是原告賈某,2014年10月份出具的工程量確認單亦是針對原告結算,以上足以證實,被告xx公司結算工程款只照原告賈某的頭,且明知原告是小包工頭的。因此,被告xx公司以原告僅是施工人員之一,不能代表其他工人索要工程款的説詞與事實不符,不能成立。三被告承認原告在鄭州xx醫院實際施工的事實,原告亦有證據證明被告拖欠工程款,因此原告向三被告主張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其訴訟主體資格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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