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主體資格對合同效力的影響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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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間主體資格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居間主體資格對合同效力的影響有哪些

居間合同中,居間主體資格是有效的則居間合同有效,若是不滿足主體資格,則居間合同可能導致無效。

居間合同中,只要合同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或者強制性規定,合同是當事人自由意志的表達,就是有效的居間合同。

二、居間人的主體資格

(1)對日常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公民作為居間人的居間行為,民間生活中的確有存在的必要性和積極意義,而法律又無法從根本上予以限制或禁止,只能予以引導和規範。因此,對這類居間活動,只要符合合同法規定的居間制度的基本原則,就要予以認定,而不能強求居間人具有經過法定程序核准的特定的主體身份。

(2)對從事某些特定領域的以法人或社會組織為居間人的居間活動,要予以限制和規範,要求居間人必須具有經過法定核准的特定主體資格,否則就不予認定和保護。把居間活動劃分成公民之間的民間居間和法人的居間,這是完全符合合同法關於居間合同制度的規定的,是切實可行的。

三、居間人的權利

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權利實際上就是委託人的義務,其權利體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1、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報酬請求權是居間人的主要權利。雙方當事人約定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的報酬標準,國家有限制規定的,當事人約定的報酬額不能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標準。居間合同報酬的給付義務有兩種情況:

一是報告居間,因居間人僅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並不與委託人的相對人發生關係,所以報告居間僅由委託人承擔給付義務;

二是媒介居間,因為交易雙方當事人都因為居間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約定外,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行使報酬請求權採取報酬後付,即以合同因其報告或媒介成立而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請求報酬;合同雖成立但無效時,居間人也不能請求報酬。當居間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或違反其對於委託人的義務而為有利於相對人的行為的,不得向委託人行使報酬請求權。

2、居間人的費用償還請求權居間人所需費用,通常包括在報酬內,居間活動的費用一般由居間人負擔,非經特別約定,居間人不得請求償還費用。

但當事人在居間合同中約定由委託人承擔費用的,居間人對其已付的費用有償還請求權。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的義務而作出有利於委託人的相對人的行為,或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而由相對人收受利益時,即使事前約定有費用償還請求權,也無權行使。

在實踐中,出現居間的情形很多。所以瞭解居間合同的效力還是很有必要的,對於居間合同,還需要了解居間人在履行合同的時候,居間人享有哪些權利以及需要居間人履行哪些義務,這些規定都是屬於居間合同的重要內容。

綜上,我們都知道了居間主體資格對合同效力的影響有哪些,在簽訂居間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到合同的效力問題,如果合同無效會帶來很多不利影響,對於居間主體的資格法律是沒有明確的規定的,在進行主體認定的時候也各有説法,這就需要結合具體的情況進行分析了,如果需要幫助諮詢律師我們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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