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土地復墾後權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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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復墾後權屬問題
與土地權屬有關的問題

1、土地所有權的公與私問題


一個國有或集體企業的老闆,無需為企業的虧損或破產承擔任何實際意義上的責任。這是在同等條件下公有制企業無法與私營企業競爭的原因所在。


集體土地被徵用變為國有土地之後,政府如果未能很快將其使用權出讓,接下來就是該幅土地的荒蕪或者土地利用價值的降低(如水土流失或被固體或液體廢棄物污染),這是因為沒有具體的使用人,導致土地管理者的缺位(形式上是政府機關但實際上不存在)。“土地不屬於農民,農民當然沒有理由去珍惜它。也就是説,有能力珍惜土地的人沒有權利,有權利珍惜它的人沒有能力。農民使用自己土地的效率,就一定比國家向農民出租土地的效率低嗎?我們相信每個人會更珍惜自己的東西,絕大多數人會珍惜自己的土地。但國家做不到這一點,不可能非常珍惜地使用土地。由於種種原因,國家沒有能力管好這麼多土地。中國生態環境的惡化,特別是荒漠化問題説明,國家獨佔了所有土地,卻沒有能力來兼顧、來管理。”


在一個主權國家中,無論某塊土地的所有權歸集體或者歸個人,它都不可能被權利人置於這個國家的主權管轄之外。説到底,這些土地最終的所有權都歸國家,作為具體所有人的集體或個人只不過是這個國家土地法律意義上的所有人罷了。土地所有權的歸屬,實質上並不影響政府對土地使用的管理。


2、土地的公有與地上建築的私有問題


土地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是由國家法律明確規定的。


日常生活當中,對於土地這一個方面,尤其是農村的地區,他們都是非常關注的,畢竟土地上面可以種植一些農作物,能夠幫助他們帶來一些經濟方面的利益,因此土地使用證的這個證件也顯得尤為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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