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權互換後,遇到土地徵收,徵收補償款的歸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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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權互換後,遇到土地徵收,徵收補償款的歸屬問題?

徵收拆遷是城鎮化的要求,其形式多樣,問題也複雜,最終都會直接與農民的補償掛鈎。

在現實的土地徵收中,被徵收農民因為法律意識欠缺,導致利益大幅度受損的情況比比皆是。

被徵收農民只有在瞭解多方面的相關知識下,才能很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據此,今天在明律師事務所徵地拆遷律師要講解的一種情況是農民把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以後,遇到了土地徵收,這時候補償款到底該歸屬於誰呢?

1、什麼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

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權。

採取互換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手續。

這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其中一種方式。

根據《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條規定: “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

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

在農村兩個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之間選擇互換田地進行承包經營。

互換之後,互換的承包地往往更為集中,有利於地方經濟的發展。

2、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中會遇到的問題?

互換從表面上看是地塊的交換,但從性質上看,是由交換承包的土地引起的權利本身的交換。

權利交換後,原有的發包方與承包方的關係,變為發包方與互換後的承包方的關係,雙方的權利義務同時做出相應的調整。

如果互換後的權屬不明確,那麼就會出現互換雙方對權利的爭奪和對義務的推脱等情況,不利於集體之間的和諧。

再者,由於承包地分佈地區與地形不同,缺乏合適的測量工具,互換承包地常出現面積不等等問題。

在徵地拆遷的時候,為了得到更多利益述求。

互換承包地獲利較少或無獲利的一方,往往會要求取得原承包地的徵地補償款。

這時候,雙方就會因誰是土地上的權利者,誰有權獲得補償款而產生糾紛。

3、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後,遇到補償款等糾紛,該怎麼辦

《土地承包法》第38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

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該條款明確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公式對抗主義,登記對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説,雙方對互換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相應互換,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手續。

不登記,不影響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變更。

但是在遇到徵地後,沒有到村委會辦理變更手續的話,補償款由原承包户獲得。

當然,如果辦理了變更手續,補償款就由變更後的權利人享有。

所以,為了完整的享受土地權利,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們,一定要去村委會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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