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集體企業徵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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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集體企業徵收土地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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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企業改制土地



    集體企業改制不包括土地所有權。集體企業改制,改制的是企業資產和員工,涉及土地權屬方面的,是關於企業資產方面的改制。我國土地所有權有兩種,一種是國家所有,另一種是集體所有。對於企業來説,對土地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企業改制過程在應當對企業的資產進行評估,在涉及土地方面,評估的只能是土地使用權而不可能是土地所有權。所以,集體企業改制不包括土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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