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不起訴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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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不起訴量化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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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不起訴量化的條件是什麼

當取得受害人親屬的諒解後,雙方達成和解協議。需受害人家屬向檢察院遞交請求書,明確表示諒解其肇事行為,請求檢察機關對其從輕處理。檢察官審查確認,雙方確係自願達成和解協議,並已實際履行了民事賠償。根據我國於2007年開始施行的刑事和解制度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年1月發佈執行的《關於辦理當事人達成和解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檢察院認為案件符合刑事和解的條件後,需遂報請市檢察院審批。
在所在區檢察院的見證下,肇事者和受害人家屬簽訂《刑事和解協議書》。檢察機關依法公開宣佈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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