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檢察院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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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檢察院不起訴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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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檢察院起什麼作用

交通肇事案件移交到檢察院後,符合法定情形也是可以不經判決而結案的。

第一種是雙方當事人和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二百八十八條的規定,最高刑為七年以下的交通肇事案件,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對於和解的公訴案件,如果犯罪情節輕微,檢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二種是人民檢察院審查後,決定不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

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七十八條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對於刑事案件,一般都是檢察院向法院進行提交訴訟。所以交通肇事事故之中,檢察院會對案件進行一定的審查,會確定是否可以當公安機關批捕犯罪嫌疑人以及對犯罪嫌疑人的鄉甘官案件進行核實沒進行對法院不判刑的行為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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