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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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合同的概念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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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概念,合同生效的概念

一、合同成立的概念所謂合同的成立,是指訂約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的方式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了合意,即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關係,表明了合同訂立過程的完結。合同成立的本質是當事人關於債的關係而表達的意思取得一致,意味着合同關係的存在。由於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發生的法律行為,單方法律行為不能構成合同。這就意味着成立一份合同,其主體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並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了合意。合同訂立的過程就是當事人雙方使其意思表示趨於一致的過程,這一過程在《合同法》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中得以體現。因此合同的成立必須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等內容協商一致,即達成了合意。二、合同生效的概念所謂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也就是通常所説的法律拘束力。《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這實際上揭示了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源,也為我們正確理解合同的效力提供了依據。但是這種法律效力並不是指合同能夠像法律那樣產生約束力。合同本身並不是法律,而是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因此必須具備一定的要件以後才能生效,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並能夠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這就要求: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4、合同必須具備法律要求的形式。這些都在《民法通則》中得以體現。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則可以依靠國家強制力強制其履行合同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這裏強調的是合同對當事人的拘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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