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的概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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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這個法治社會,很多行為都必須在法律規定的允許的範圍內去做,而很多權利也都可以得到法律的保障。如果雙方訂立了一定的約定和契約,就需要以合同的形式來賦予其法律的保障。合同的形式多種多樣,其中包含的內容也十分豐富。那麼格式合同的概念是什麼呢?下面小編將為您介紹。

格式合同的概念是什麼?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也稱定式合同、標準合同、附從合同。在我國有的學者稱之為標準合同,有的則稱之為附從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其稱之為格式合同。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條款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條款的形式反映出來的,則稱之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合同法》第39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複使用而預先擬訂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也有學者定義為“一方當事人或者政府部門、社會團體預先擬訂或印製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條款”。

從合同建立目的,為了保護弱者的利益,達到公平的目標,為格式合同,也就是所謂的格式合同的相關條款進行了限制:

第一,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合同法》第39條規定)

第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合同法》第40條規定)

第三,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合同法》第41條規定)

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同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產生及其普遍運用是基於一定的社會經濟基礎的。一般而言,某一行業壟斷的存在、交易內容的重複性、交易雙方所要求的簡便、省時導致了制式合同的存在並大量運用於商事生活領域。

二、法律特徵

(1)格式合同的要約向公眾發出、並且規定了在某一特定時期訂立該合同的全部條款;

(2)制式合同的條款是單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條款的定型化導致了對方當事人不能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

(4)格式合同一般採取書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別是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格式合同)條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絕對的經濟優勢或壟斷地位,而另一方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費者。

格式合同的概念是比較好理解的,在日常生活中運用也十分廣泛。但是儘管很多人都會選擇這種方式,它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弊端,畢竟並不是所有的東西都十全十美。格式合同實際上是一種有利於擬定方的合同,消費者相對處於不利的地位。因此,對於格式合同的擬定,消費者更應該擦亮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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