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繼承權可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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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繼承權可以要求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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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的放棄有什麼要求

繼承權是公民的民事權利,公民依法可以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也可以放棄自己的民事權利。繼承人一經放棄繼承權,就不得再堅持繼承的主張。

《繼承法》對放棄繼承權的要求如下:

1、放棄繼承權,一般應書面聲明。

2、放棄繼承權,必須在遺產分割以前。

3、繼承人表示放棄,必須書面聲明或直接由繼承人作出明確表示,並經有關組織證明或公證機關公證。這樣做,有利於防止某些人假借他人已經放棄繼承權而非法侵犯其他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

繼父母子女關係的建立,往往都是因為自己的親生父母又與他人登記結婚了,從而形成一種擬製的父母子女關係。一般繼父母要是對繼子女有撫養、照顧、教育行為的話,那之後繼子女往往也需要贍養繼父母,同時可以對繼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即使日後自己的父母與繼父母之間基礎了婚姻關係的,通常情況下對繼承權也不會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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