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生育權賠償可以請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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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生育權賠償可以請求嗎?

侵犯生育權賠償可以請求嗎?

不可以請求,生育權在配偶間互為權利和義務,他人也負有不得侵害配偶生育權的義務。將侵害配偶生育權作為提起離婚的情形之一,主要是基於以下考慮:第一,侵害配偶生育權的行為在現實中客觀存在;第二,侵害配偶生育權具有潛在的危害性,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一對夫婦終生只能生育一個孩子,故意侵害配偶生育權,當配偶已不能生育或離婚後不能再婚時,就會導致侵僅後果的產生;第三,第三人也能對配偶生育權造成侵害,如妻子因與他人通姦而懷孕生子,第三人的通姦行為不僅侵害了丈夫對妻子的性權利也侵害了丈夫合法的生育權。

我國法律規定的生育權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獲得與此相關的信息和服務的權利。包括以下幾部分內容:

1、自由而負責地決定生育子女的時間、數量和間隔的權利。

2、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權利選擇生育與不生育,不生育也不應當受到歧視。

3、在生育權問題上夫妻之間享有平等的權利。從理論上説,生育是男女雙方的共同行為,不可能依靠單方實現,因此,一方不能強迫另一方實現這個權利,這個權利應當是以雙方協商為基礎的,兩個人共同的意願才能實現。

4、生殖健康權。生殖健康表示人們能夠有滿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和何時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權獲得科學知識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權和安全保障權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獲得諮詢和治療的權利。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二、男方想要生育,而女方不配合怎麼辦?

1、男女雙方特別是夫妻雙方在要不要生育或何時生育的問題上難以達成生育權一致時,所謂的“男女平等”是無法實現的。但是男子的性權利和生育意願要通過女性主體才能實現。任何違背女性意志的男性都是違反婦女人權的違法行為。比如在男方堅持要孩子而女方不願生育的情況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對妻子身體和意志的強制權,這將以女性人身自由的喪失和身心被摧殘為代價。而將生育決定權賦予女方,在某種程度上可能委屈了男方,但其最壞的結果是雙方離婚。而男方可以重新選擇其他願意生育子女的異性再婚。毫無疑問,前者可能導致的惡果遠比後者嚴重。

2、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結果,女性也並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權利,同樣應享有不生育的自由。

3、《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共七章47條,其中“生育調節”一章的第一條就是關於生育權的,它除了規定公民不分性別均有生育權外,還規定公民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責任。按照這一規定,孩子是夫妻二人的,任何一方不能單獨決定孩子出生的權利。

4、第三者侵害生育權,受害配偶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請求法院或有關單位排除侵害,訴請法院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5、男人想要生育,需與女性協商解決。男性與女性都有生育權利,雙方的權利實現都依託於另一方的配合,任何一方強行滿足自己權利的實現都將是損害另一方的權利。而法律並無強制執行的規定,也無法強制規定必須維護和滿足一方的權利。而生活中,男性及家庭其他成員,期待生育,而女性不期待生育的情況很普遍,然而女性雖然不配合男性生育,但並未造成實際的財產等損害發生,因此要求賠償,並無可計算的標準與依據,因此男性想要生育,還需與女性協商解決。

生育權分為生育請求權、生育決定權和生育選擇權。決定孩子是否出生屬於生育決定權的範圍。當今的主流觀點認為,生育決定權是女性獨有的權利。男方的生育決定權與女性的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相比,處於下位階。

如果兩種權利發生衝突,男性的生育權應當讓步。從法經濟學的角度出發,女性生育子女要歷經受孕、懷孕、生產近十個月的時間,而男方生育子女僅發生性行為即可,女性的投入顯然更多,因此生育決定權是女性獨有的權利。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不能就女方剝奪自己的生育權,單獨或者在起訴離婚的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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