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需要到哪裏去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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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需要到哪裏去起訴?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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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要到哪裏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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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一般來説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由於你提供的信息無法確定你們的住所地,所以無法確定哪個法院管轄(若你們户籍即住所地均在武漢你的情況可以在武漢起訴)。你可以自己對照上述規定來判斷。還有一點啊:當起訴後發現法院沒有管轄權,有些法官會勸你先撤訴,再去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當事人不知法律特殊要求,尤其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一旦撤了訴,再去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時,會被告知沒有新情況、新理由,需要半年後才能起訴。以上是起訴離婚要到哪裏起訴的具體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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