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訴時效該如何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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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時效該如何算
追訴時效該如何算
我國刑法追訴時效是如何計算的?根據我國刑法第89條的規定,追訴時效的計算分為兩種情況:
(一)即成犯追訴時效的計算
即成犯追訴期限是“從犯罪之日起計算”。所謂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由於刑法對不同種類和形態的犯罪所規定的構成要件不同,因而其犯罪成立之日的計算標準亦相應不同:
(
1)行為犯或以某種危害結果的發生為既遂構成所必需的犯罪,應從犯罪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
(
2)危險犯,應從實施危險行為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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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預備犯,應從預備犯罪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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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止犯,應當分別情況予以確定:如果是在着手實行犯罪後中止犯罪,應從犯罪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如果在預備階段中止犯罪,則應從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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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遂犯,應從犯罪未遂成立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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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共同犯罪,以整體共同犯罪行為得以實施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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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結果犯,應從犯罪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結果加重犯,應從加重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
(
8)犯罪行為發生在我國境外,而犯罪結果發生在我國境內的犯罪,也應從犯罪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
(二)連續犯和繼續犯追訴期限的計算
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時效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由此可見,連續犯和繼續犯追訴期限的計算標準,為“犯罪行為終了之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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