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合同的違約金如何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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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間借貸合同的違約金如何約定?

民間借貸合同的違約金如何約定?

約定民間借貸合同的違約金時,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具體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借貸合同發生什麼即構成違約?

1、借貸合同一方不履行借貸合同義務、或者是履行借貸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就會夠成違約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諸如在簽署借貸合同後,出借人沒有在約定的時間放款就構成了違約,此時借款人可以要求對方放款。

根據《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條 【金錢債務實際履行責任】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公民、單位在簽署民間借貸合同的時候,是可以與對方協商確定違約情形出現之後,違約一方需要支付的違約金數額的,但是約定的數額,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若是違反規定,將會導致借款合同部分、或者是全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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