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合同中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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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合同中的違約金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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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合同違約金有效


我國對違約金性質的界定體現於《合同法》第114條,該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該規定體現了違約金數額和實際損失相匹配的理念,體現了違約金的賠償性特徵。同時,《合同法》114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當事人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由此可知,違約金是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的一種,其功能在於保障合同能夠按約履行,對因對方違約而造成損失的當事人給予救濟,是對守約方的救濟。現行《合同法》總則部分並未對違約金行使予以限制,而在借款合同分則部分,第207條所規定的:“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這條規定顯示了借款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但該條並未排斥違約金等其他形式的責任承擔方式,可以説違約金和逾期利息兩種方式並行不悖。同樣,合同法將民間借貸條款列入了借款合同分則中,同樣證明民間借貸在違約責任方面可以參照適用借款合同。因此,民間借貸合同違約金是有效的,雙方當事人約定以違約金作為違約責任應屬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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