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合同的違約金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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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間借貸合同的違約金的規定有哪些

民間借貸合同的違約金的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約定違約金條款的效力認定

民間借貸是否可以約定違約金,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均沒有明確規定。對於雙方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法院在審理中是否應當認定其效力,存在兩種相反的觀點。持肯定意見的認為,法律並未明確禁止在借貸合同中約定違約金,那麼就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範疇,應當承認其法律效力。持否定意見的則認為,法律的規定限定了借貸合同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僅為支付逾期利息,而且借貸合同的標的物為貨幣本身,因此,出借人的損失只能是利息損失。

我國對違約金的性質規定是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這種對違約金雙重屬性的折中認可,決定了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條款的合法性,並且允許當事人約定懲罰性的違約金。實踐中,多數法院也對借款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效力予以承認。因此,在民間借貸合同中,應當允許當事人就逾期還款約定違約金,作為承擔責任的一種方式。

二、法院是否應對違約金的數額主動進行審查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按此規定,法院對違約金數額的調整是以當事人的請求為前提的,如果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法院能否主動介入呢?

一般情況下,出於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法院對違約金的數額不宜主動調整,但民間借貸合同卻另當別論。民間借貸合同是一類較為特殊的合同,其標的物是貨幣本身,直接影響到資本市場的穩定,屬於國家嚴格控制的領域。因此,為了防止高利貸現象,規範民間借貸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了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利率的4倍。如果允許當事人任意約定違約金,而法院無權予以調整的話,當事人很容易通過約定違約金來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這無疑會為變相高利貸提供合法外衣。

由上可以看到,對於民間借貸合同的違約金的相關內容,法律是沒有特別的規定的,但是法院會根據當事人雙方簽訂合同的意願以及合同內容是否合法來判定,因此,可能會存在簽訂的借貸合同的相關內容可能是不合法的,如果對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有不明白的,可以諮詢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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