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未婚生子對公務員的工作有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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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未婚生子對公務員的工作有影響嗎?

由於中國對婚姻自由的開放觀念,現在都流行以同居代替結婚,導致多數未婚生子的情況發生,普通人也許認為未婚生子的現象並不見怪,但是對於國家的工作人員是否有些許影響呢,那麼未婚生子對公務員的工作有影響嗎,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一、未婚生子對公務員的工作有影響嗎? 

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也就是説單位可進行行政處分,並需交納社會撫養費,具體費用參照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二、未婚生子的法律保護 

非婚生子女的權益保護是檢驗社會法治理念發展程度的試金石,也是完善社會法治發展的重要一環,應引起全社會的高度重視。[5]

(一)建立婚生子女推定與否認制度

1、確立婚生子女的推定製度

所謂婚生推定製度是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強制規定。只需證明在子女出生或受胎時丈夫與子女的母親有婚姻關係,且子女是丈夫之妻所生即可。以此也可對計劃生育政策進行一定的改善,不至於機械地一味給予非婚生子女冠以“黑户”的帽子。對於判斷婚生與否,採取出生與受胎混合主義立法例是合理的。即規定凡是在婚姻關係導存續期間出生或受胎的,均為婚生子女。

2、確立婚生子女的否認制度

有推定就有否認,以相反的制度作為反向救濟手段。婚生子女的否認是指丈夫證明在受胎期間內,未與妻子有同居行為或者有其它證據證明子女非由夫之受胎,而依法否認子女是自己的親生子女的制度。應當對提出否認人的範圍、事由、否認期限和方式以及舉證責任進行詳細規定,便於操作。

(二)建立我國婚生子女的認領制度

生父母對非婚生子女也可以進行認領,以確定親子關係。而未經生父認領的,在法律上就不能認為二人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由此可見,認領是確定非婚生子女與生父之間是否有法律上親子關係的重要依據,因此確立認領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三)確立婚生子女的户口申報、監護與撫養制度[6]

1、簡化户口申報手續

我國的非婚生子女户口申報流程非常複雜,而且經常受到各個環節的堵卡,很多非婚生子女的户口問題一直到其學齡甚至成年後還未解決,造成了很多問題。基於保護非婚生子女的考慮,必須簡化程序和手續,如此還可以説是“享受同等權利”。

2、確立非婚生子女的監護制度、撫養制度

筆者認為,在明確保護非婚生子女時,自然要明確其監護和撫養問題。這是從“非婚生”到“婚生”轉變的應有之義。

非婚生子女可以要求生父生母給予其相似或相近的生活條件。

此外,對現實生活中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用難以落實的現狀,建議建立一套政府先行墊付制度。即由政府撥款兒童福利機構或慈善會先行墊付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用,再以債權人的身份,要求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返還。確保非婚生子女的正常健康成長。

我們通過上文可以知道新婚姻法未婚生子對公務員的工作是有影響的,因為是國家的工作人員,會依法給與行政處分,普通人在單位中會對其進行紀律處分,並且按照法定要求交納社會撫養費,所以對於婚姻的概念,我們大家還是需要有一點責任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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