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與經濟法之間的關係與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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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與經濟法之間的關係與區別是什麼

訴訟和仲裁都是解決糾紛兩個法律途徑,為了保證訴訟仲裁的順利開展,國家有一系列的訴訟仲裁法規,保障了訴訟仲裁的運行,其中也規範了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維護司法的威嚴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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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係

主要區別:

(1)調整對象不同。

(2)法律宗旨和理念不同。

(3)法律關係主體不同。

(4)調整方法不同。

(5)作用不同。

總之,經濟法和行政法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它們同屬於國內法體系,都有自己獨立的基礎和原因,有自己獨立的功能和作用,不能混同,也不能替代。

詳細區別如下:

經濟法行政法區別:


1,主體不同,經濟法主體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行業司法機關,還包括法人、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行政法主體的一方是政府及其非經濟主管部門,另一方面則是下屬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


2,調整對象不同,行政法調整的社會關係所體現的是一種權力從屬關係,同時這種關係在大多數情況下是不直接具有經濟內容的行政關係;而經濟法調整的社會關係正好相反;


3,調整方法不同,行政法採取單純的強制性辦法,而經濟法則是採取公權與私權介入的方法;


4,作用不同,行政法着重鞏固與發展政治體制改革的成果,而經濟法則是着重鞏固與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


5,調整程序不同,行政法調整範圍內的行政糾紛純由行政訴訟程序解決,而經濟法則可能有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或經濟訴訟程序解決。

簡單説的話,行政法調整的是國家機關和私人之間的公務關係。一般認為在這種情形之下,國家機關與私人之間地位是不平等的。經濟法在國外實際上是行政法分離出去的一部分,只是因為其是以經濟活動為調整對象的,所以獨立為一個部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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