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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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的區別是什麼

僱傭關係,僱主與僱工之間的關係,承攬關係,是為承攬加工而建立的關係。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看似很像,但是實質有很大區別。那麼,具體的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區別有哪些呢?今天,本站小編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

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的區別是什麼

一、承攬關係與僱傭關係最大的區別,就是合同的標的不同。承攬法律關係的合同標的是承攬人為定作人加工製作的勞動成果。而僱傭法律關係的合同標的是僱員按照僱主的指示、要求進行的勞務活動,勞務行為便是合同的標的。在本案中,被告劉軍、胡小明與原告曹厚明等工人建立法律關係的真實意思,顯然是被告僱傭原告等工人為其砍樹、搬運木材,合同標的是勞務,而不是勞動成果——木材。

二、承攬法律關係的勞動可以由承攬人自主支配,而僱傭法律關係的勞動則由僱主安排。由於承攬法律關係的合同標的是勞動成果,因而定作人對承攬人的勞動基本上不做干涉。而僱傭法律關係的勞動,則完全由僱主安排。在本案中,原告曹厚明在哪座山上砍樹,砍什麼樹,砍下的樹鋸成多長的木材,把鋸成的木材運到什麼地方等等勞動,都由被告劉軍、胡小明安排;原告曹厚明對這一系列勞務活動沒有支配權,所以原告曹厚明的勞動是僱傭勞動。

三、承攬人勞動與僱員勞動的技術含量不同。一般説來,承攬人勞動的技術含量較高,具有一定的專業性。相對來説,僱員勞動的技術含量低,一般都是體力活。所以,當僱員出現缺額時,很容易找人替補。而承攬人則一般不能找人替補。體現在勞動成果上,承攬人的勞動成果包含有一定的知識產權,因而價格相對較高。而僱員的勞動成果,一般都不包含知識產權,勞動成果的價格相對較低。在本案中,原告曹厚明上山從事伐樹和搬運,這純粹是一種體力活,沒有什麼技術含量可言,因而是僱員勞動。

四、承攬法律關係與僱傭法律關係的支付方式不同。一般來説承攬法律關係的支付方式是合同履行完畢後一次性支付,而僱傭法律關係的支付方式則多為分期分段支付。而且,承攬法律關係支付前還有個對承攬人勞動成果的質量進行驗收的過程。而僱傭法律關係,則不存在對勞動成果質量進行驗收。如果是計件工資,也只是對勞動成果的數量進行統計,而不存在對勞動成果的質量進行驗收。只要僱員進行了勞動,僱主一般就要支付工資。從本案來看,被告劉軍、胡小明根據原告曹厚明砍伐木材的方量進行計付工資,這是對原告勞動數量的考核和計酬,是對原告勞動力的結算,而不對原告勞動成果的驗收,而且本案是造工資表分期支付工資,這也符合僱傭法律關係的特徵。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定義和承攬主要類型】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所以,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在合同的標的,所要求的技術含量,支付方式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一般來説,承攬關係的技術含量更高,承攬關係的自由度更高。如果您對上述問題存在疑問,不妨向本站網站的律師詢問,我們有專業的律師能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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