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的審判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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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的審判組織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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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審判有哪些程序

1、第一審程序

這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審判管轄的規定,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和自訴人自訴的案件進行初次審判的程序。

2、第二審程序

這是指人民法院對上訴、抗訴案件進行審判的程序。

3、特殊案件的複核程序

包括死刑複核程序以及人民法院根據刑法規定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的複核程序。

4、審判監督程序

這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發現確有錯誤時,進行重新審判的程序。根據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審判的案件,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則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從立案偵查到最後的判決,經過多個環節,複雜重大的案件可能一年乃至多年有判決結果。法院拿到公訴書等卷宗材料,公佈開庭時間,等到這天,控辯雙方到場,法院宣佈調查犯罪事實結果,然後雙方答辯。經過休庭及合議,法院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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