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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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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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具體情況是什麼?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案件,應當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應當再審:
(1)人民陪審員獨任審理的;
(2)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的案件採用獨任制審理的;
(3)合議庭成員曾參加同一案件一審、二審或者再審程序審理的;
(4)參加開庭的審判組織成員與參加合議、在判決書、裁定書上署名的審判組織成員不一致的,但依法變更審判組織成員的除外;
(5)變更審判組織成員未依法告知當事人的;
(6)其他屬於審判組織不合法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審判人員”包括參加一審、二審、再審程序審理的審判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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