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被終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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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被終止了
行政行政複議終止了,請問什麼情況可終止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規定,行政複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行政複議案件審理的,行政複議中止: (一)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複議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複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蔘加行政複議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五)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複議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七)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複議的情形。行政複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恢復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行政複議機構中止、恢復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 行政複議是與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人認為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權限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由複議機關依法對被申請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的活動和制度。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被動行政行為,它兼具行政監督、行政救濟和行政司法行為的特徵和屬性。它對於監督和維護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機關提出複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2] 。 其特徵主要有:行政複議以行政爭議和部分民事爭議為處理對象; 行政複議直接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 行政複議以合法性和合理性為審查標準; 行政複議以書面審理為主要方式; 行政複議以行政相對人為申請人,以行政主體為被申請人; 行政複議以行政機關為處理機關。 以上是對什麼情況可終止行政複議的回答,只要是有上訴的情形之一的,就會可能終止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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