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級工傷賠償的錢由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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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級工傷賠償的錢由誰出
工傷鑑定十級的錢由誰出

個人申請工傷,傷殘鑑定為十級,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的,如果有工傷保險的,工傷認定之後產生的費用,由工傷保險承擔的。


1、《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2、《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員工都是直接為單位付出勞動並且在工作受傷就必須有單位支出賠償來彌補員工的損害,但是如果單位在事先考慮到工傷的問題而購買了保險就可以直接向保險申請理賠或者在此基礎上單位自行再增加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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