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轉讓合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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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形式有哪些

合同形式,是指當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載體。我國《合同法》對此做了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訂立合同,但從雙方從事的民事行為能夠推定雙方有訂立合同意願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訂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同訂立的“其他形式”有默示和沉默,默示是指當事人以一定的積極行為表達於外,以此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沉默在《民通意見》第66條中又稱為不作為的默示,是指無積極行為的不作為形式,只有在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當事人之間有特定的交易習慣、法律有特殊規定時才能認定為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多是消極的,如《合同法》第47、48條規定,第三人催告限制行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或無權代理中的被代理人追認的,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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