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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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的形式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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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的通知形式



  (一)通知的形式最好是書面形式

債權轉讓的通知應當採用何種方式,我國合同法並未做出規定,不同國家對此問題的態度也不盡相同,在法律要求上寬嚴不一。

履行通知義務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中雖無明確限定,但可以以口頭方式(如果債務人不予認可,則需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證人證明)、書面方式及其他能夠用證據證明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的任何方式來履行通知義務。為了避免糾紛的發生,一般倡導書面形式。


  (二)通知送達的方式

不宜採用郵寄送達通知方式。因為郵寄送達,即使有回執證明,但回執僅能證明收件人曾經收到過發件人的郵件,並不能證明送達郵件中的具體內容,更有甚者,有的債務人更是惡意拒籤郵件,所以很難達到送達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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