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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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鑑定
行政複議案件鑑定哪些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
下列情形不屬於公安行政複議範圍: (一)對辦理刑事案件中依法採取的刑事、刑事偵查措施等刑事司法行為不服的; (二)對公安機關依法調解不服的; (三)對處理火災事故、交通事故以及辦理其他行政案件中作出的鑑定結論等不服的; (四)行政複議案件鑑定申訴被駁回不服的; (五)其他依法不應當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 申請人認為公安機關的刑事司法行為屬於濫用職權、超越職權插手經濟糾紛的,公安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在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之前,及時報上一級公安行政複議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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