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向委託方出具存單是否應承擔兑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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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向委託方出具存單是否應承擔兑付責任
銀行向委託方出具存單是否應承擔兑付責任
存單糾紛案件中,出資人與金融機構、用資人之間按有關委託貸款的要求籤訂有委託貸款協議的,人民法院應認定出資人與金融機構間成立委託貸款關係。金融機構向出資人出具的存單或進帳單、對帳單或與出資人簽訂的存款合同,均不影響金融機構與出資人間委託貸款關係的成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七條,存單糾紛案件中,出資人與金融機構、用資人之間按有關委託貸款的要求籤訂有委託貸款協議的,人民法院應認定出資人與金融機構間成立委託貸款關係。金融機構向出資人出具的存單或進帳單、對帳單或與出資人簽訂的存款合同,均不影響金融機構與出資人間委託貸款關係的成立。出資人與金融機構間簽訂委託貸款協議後,由金融機構自行確定用資人的,人民法院應認定出資人與金融機構間成立信託貸款關係。
委託貸款協議和信託貸款協議應當用書面形式。口頭委託貸款或信託貸款,當事人無異議的,人民法院可予以認定;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金融機構與出資人之間確係委託貸款或信託貸款關係的,人民法院亦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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