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生孩子,三胎公司給報生育險嗎,需要什麼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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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生孩子,三胎公司給報生育險嗎,需要什麼證件
再婚生孩子,三胎公司給報生育險嗎,需要什麼證件
各地條件手續有所不同,以浙江省為例。
一、三胎條件:依據《關於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章的相關規定,三胎條件如下:
1、夫妻因無法生育,依法收養了兩個孩子後,若有能力再生育的,允許再生一個孩子。
2、夫妻已生育兩個子女,但如果有子女經過鑑定為病殘兒,無法成為正常的勞動力,且在醫學上也認為其能夠再生育的,允許再生育一個孩子。
3、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一個子女,而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後雙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允許再生育一個孩子。
4、再婚的夫妻各生一個子女,且再婚後共同生育一個子女,允許再生一個孩子。
5、省人民政府計劃生育部門認定的其他情況。
二、手續: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再生育情形的夫妻,可以向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領取《申請再生育表》,經生育管理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縣(市、區)衞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批准。縣(市、區)衞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再生育表》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批准的,發給再生育證明,不批准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擴展資料:不符條件的三胎處罰標準: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照統計部門公佈的當地縣(市、區)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下列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徵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徵收標準加倍徵收;
(三)符合再生育條件但未經批准生育的,按照零點五倍至一倍徵收;
(四)已滿法定婚齡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胎,滿六個月後仍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照零點五倍徵收;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一倍徵收;
(五)未滿法定婚齡生育的,按照一點五倍至二點五倍徵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與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標準加倍徵收;
(七)民政部門、衞生和計劃生育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收養子女不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應當責令當事人在五個月內改正;當事人未在五個月內改正的,按照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標準徵收。個人年實際收入高於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還應當按照其超過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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