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崗位工資幾年調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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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崗位工資幾年調一次
監獄減刑幾年一次

減刑不得超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刑期十年以下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一年。兩次減刑中間的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一年。一次減刑在一年以上的,第二次減刑與上次減刑的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上次所減刑期。累犯減刑,實際入獄服刑時間不得少於一年零八個月。綜上減刑規定,一般來講:判三年,減6~9個月。判六年,減12~20個月。判十年,減24~30個月。判十五年,減36~48個月。


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減刑期中間不能短於一年,並且減刑不得超過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所以不是可以減刑就減到能馬上出獄的。減刑對於監獄中的人來説是一種鼓勵措施,好好表現認真改造,爭取早日出獄,做一個良好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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