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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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

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簡稱,是指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依靠羣眾,運用行政手段,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生活正常進行的行政管理活動。治安管理的任務主要有四方面,維護社區治安秩序維護社區治安秩序;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輔助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治安事故,處置治安事件;為民排危解難為人民服務,幫助羣眾排危解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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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司法鑑定管理條例》規定


第十九條訴訟活動中對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司法鑑定業務範圍內的事項有爭議,需要司法鑑定的,委託人應當選擇鑑定人和鑑定機構名冊中的鑑定人和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第二十條 鑑定機構統一受理鑑定委託。

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文書後,應當對委託的鑑定事項進行審查,在七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接受委託,並告知委託人。屬於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委託鑑定事項的用途及鑑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鑑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應當接受委託。委託鑑定事項不明確、材料不充分或者有缺陷可能影響鑑定的,應當書面要求委託人確認和補充;委託人拒絕確認、不補充或者補充不齊全的,可以不接受委託。

第二十一條 委託人委託鑑定時,應當向鑑定機構出具委託書,或者與鑑定機構簽訂委託鑑定協議書,明確鑑定對象、鑑定要求、鑑定目的、鑑定標準、鑑定時限、送鑑材料、費用支付標準和方式等事項。鑑定事項已由其他鑑定機構出具鑑定意見的,委託人應當向鑑定機構説明。委託人不得就同一鑑定事項同時委託兩個以上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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