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水域治安管理條例的立法原因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1W

江蘇省是我國東部傳統的經濟發達地區省份,其水域面積十分廣泛,而且水路運輸、採砂、養殖等相關產業均是江蘇省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命脈,但對於水域治安管理這一特殊領域,行政管轄和執法權的界定處理較為複雜,江蘇省也專門制定了相關規定,那麼,江蘇省水域治安管理條例的立法原因是什麼呢?

江蘇省水域治安管理條例的立法原因是什麼?

據統計,江蘇省水域面積1.77萬平方公里,佔全省總面積的17.25%,佔比居全國首位。近年來,隨着水運經濟的不斷髮展和治安形勢的日益變化,現行的《江蘇省水上治安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76號)於1996年7月19日頒佈實施至今已經二十餘年,規範的內容與現實情況已經不相適應。因此,亟需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以進一步明確水域治安管理要求,落實水域治安管理措施,為全省水域的平安穩定提供法制保障。

1、制定《條例》是維護水域治安秩序的需要。水上治安穩定是全省治安大局穩定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據統計,全省現有營運船舶9萬餘艘,鄉鎮農用船21萬餘艘,14個外省市至少有12萬餘艘船舶常年在我省進行水上作業,涉水從業人員超過250萬人。由於水域治安管理涉及面廣,涉水治安問題發現難、暴露週期長,近幾年,全省水上刑事發案雖然得到有效控制,但總體上仍呈逐年上升趨勢,一些水域特別是省際、市際結合部水域,違法犯罪活動依然猖獗;一些砂石開採、交易等相對集中的水域,危害水域治安的違法犯罪活動時有發生。2016年,全省水上刑事、行政(治安)案件共8000餘起,查破6000餘起。因此,通過立法,進一步加強水域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全面落實水域治安打防管控建各項措施,對於切實維護水域治安秩序穩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2、制定《條例》是規範水上公安機關行政行為的需要。全省涉及水域執法的部門較多,一直存在“九龍治水”的現象,較陸域管理而言,水域管理的情況相對較為複雜。從執法實踐上看,一方面存在公安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之間出現職能交叉問題,另一方面缺位現象也時有發生。因此,需要通過立法,進一步明確公安機關在水域治安管理中的責任,規範水上公安機關在水域執法中的行政行為,同時釐清涉水行政部門在治安管理中應當履行的職責,明確相互間如何協同配合執法。

3、制定《條例》是保障水運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近年來,江蘇省水運經濟發展迅速,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十三五”規劃綱要對水域經濟發展提出了具體目標,水域經濟特別是長江、運河黃金水道等內河水域的綜合開發,將成為江蘇省經濟建設新的增長點。這些都對全省各級水上公安機關如何發揮職能作用,為水運經濟發展保駕護航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通過立法,深化水上公安機關的行政管理改革,改進管理手段,跟進法制服務,做到寬有度、嚴有序、管有據,為全省水運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的水域秩序和環境。

綜上所述,關於江蘇省水域治安管理條例的立法原因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是根據江蘇省水域犯罪案件的數量、特點、發案率等因素,決定了需要制定條例維護水域治安,其次需要理清公安機關和其他水域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和分工配合方法,最後是江蘇省水域經濟發展的需要。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