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的總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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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為了保證社會秩序的正常進行,各個城市會對社會治安制定出不同規則和措施。作為我國的公民,應該維護公共場所的環境和秩序,讓我們所生活的環境更有利於未來的發展,那麼江蘇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的總則是什麼?公安機關因履行哪些治安職責?下面看一看小編的總結:

江蘇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的總則是什麼?

江蘇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總則 :

第一條 為了維護公共場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向公眾開放、供公眾聚集進行社會活動的下列公共場所:

(一)歌舞、遊藝、棋牌等娛樂場所;

(二)洗浴、按摩、美容美髮和酒吧、茶座、咖啡館等服務場所;

(三)影劇院、音樂廳等演出、放映場所和體育場館;

(四)遊覽、遊樂場所;

(五)大型集市貿易場所;

(六)車站、碼頭、機場等旅客集散的公共交通場所;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場所。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和旅館業的治安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公共場所治安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突出重點、分類管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場所治安管理工作的領導,並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對公共場所的發展進行規劃。

公安機關是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工商、文化、體育、建設(城管)、旅遊、環保、價格、經貿(安全生產監督)、質監、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公安機關加強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

第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公正、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場所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和促進第三產業的繁榮發展。

第六條 在公共場所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協助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維護公共場所治安秩序。

制止、舉報公共場所中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治安職責:

(一)維護公共場所治安秩序,預防、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二)指導和督促公共場所經營者落實各項安全保衞措施;

(三)對公共場所依法進行治安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並督促整改;

(四)依法整治公共場所及其周圍地區突出的治安問題,及時查處刑事、治安案件,處置突發事件和治安災害事故;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治安職責。

第八條 公共場所按照誰主辦誰負責、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治安責任制。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負責人是治安責任人。

第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不得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

公共場所經營者發現在公共場所活動的人員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並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公共場所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便利和條件,不得為違法犯罪人員通風報信。

本條例所稱公共場所經營者包括企業和個體工商户

第十條 公共場所的設立和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治安安全條件:

(一)消防安全符合規定要求;

(二)備有應急照明裝置,出入口通道暢通,在醒目位置張貼安全須知;

(三)從業人員應當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外國人及其他境外人員還應當持有國家規定的其他證件;

(四)容納的人員不得超過核定人數;

(五)根據安全保衞需要,建立治安保衞制度,落實治安保衞力量和措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治安安全條件。

綜上所述,我國要加強社會治安的管理力度,公安機關應整治公共場所不安全事件的發生和違法犯罪行為,具有解決突發事件的能力。為了更好地維護江蘇省治安,有關部門應該增加和改進江蘇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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