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車位租金有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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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物業管理條例》車位租金有關內容:

關於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車位租金有關內容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建設單位應當首先滿足本區域內業主的停車需要,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建設單位辦理商品房房屋預銷售登記後出售或者附贈的車位、車庫,應當明示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擬出售車位、車庫的產權證明文件和出售價格。擬出售車位、車庫數量少於本區域要求購買車位、車庫業主的房屋套數時,應當通過抽籤等公平方式確定,每户業主只能購買一個車位或者車庫。

建設單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應當優先出租給本區域內業主,租金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業主要求承租車位、車庫的,建設單位不得只售不租。擬出租車位、車庫數量少於本區域要求承租車位、車庫業主的房屋套數時,應當通過抽籤等公平方式確定給未購買或者未受贈車位、車庫的業主,每户業主只能承租一個車位或者車庫。

在首先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的購買和承租需要後還有多餘車位、車庫的,可以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六十三條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使用。

物業管理區域內劃定車位、停放車輛,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六十四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共用車庫、道路、場地停放汽車的,應當根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交納汽車停放費。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收取汽車停放費。汽車停放費的具體標準,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佈。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汽車停放費單獨列賬,獨立核算。業主委員會應當對汽車停放費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並向業主大會報告。

業主對汽車停放有保管要求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保管服務合同。

第六十五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需要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汽車停放費單獨列賬,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餘部分可以用於補貼物業服務費。

業主大會成立後,需要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以及利用業主共有部分、共用設施從事廣告等經營性活動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後,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並公示。利用業主共有部分、共用設施從事廣告等經營性活動的,還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收益按照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使用;沒有決定或者約定的,按照前款規定使用。

第六十六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應當按照設計文件在實地標註。

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應當向全體業主開放,出租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不得將停車位出售、附贈。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收取的汽車停放費、租金,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用於該人民防空工程設施的維護管理和停車管理的必要支出,有剩餘費用的按照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使用。管理辦法和具體收費標準由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佈。

二、小區車位管理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二百三十一條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六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其實停車位問題是許多購房者挑選房屋時比較在意的,《物業管理條例》的出現有效解決了購房者對這個的顧慮。同時《物業管理條例》也出台了關於車位租金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因為停車租金問題發生糾紛的事情,減少了業主與物業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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