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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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

刑事法律指與刑事案件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總稱,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當事人相關行為是否符合相關罪的立案標準,當事人應該受到怎樣的刑事處罰等等刑事辯護問題都可以在刑事法規中找到法律依據。所以瞭解基本的刑事法規還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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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但有投案自首行為的如何辦

你好:不知道是違反的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的哪一款?不知你是盜伐還是收購?情況如何?自首,是法定的減輕處罰的情節。積極爭取從輕處罰吧。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 【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根據2000年11月17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在林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一千株以上的;(二)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在林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特別嚴重”:(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五千株以上的;(二)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珍貴樹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最高法院研究室在對《關於非法運輸盜伐濫伐林木罪定罪量刑標準的請示》的答覆(法研[2007]144號)中稱非法運輸盜伐、濫伐林木罪定罪量刑標準“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的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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