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四章第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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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四章第四十五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哪些權利福利,勞動者傷殘情況是否符合工傷認定標準,受工傷勞動者依法應享有哪些工傷賠償內容等勞動工傷問題都在勞動工傷法規中能找到相應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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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四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五十一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成員的法定人數為5--19人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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