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金賠償精神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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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金賠償精神撫慰金

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於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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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賠償精神撫慰金


縱觀《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於精神撫慰金部分是否應當賠償並沒有直接明確的法律規定,只是明確瞭如何賠。況且從現有的法律體系完全可以得出因交通肇事罪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且看小馬給你推論如下:

a:《刑訴法解釋》155條之規定:“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財產公眾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b:《道交法》76條規定,賠償人身損失和財產損失。

c:《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14條規定:人身損失包括《侵權責任法》第16條、第22條之規定。且該解釋16條明確規定,因侵權應為造成損失可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

d:《侵權責任法》22條是因侵權行為造成損害的賠償精神撫慰金。

綜上,由a→b→c→d可以推論得出因交通肇事罪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賠償精神撫慰金。有人可能會疑惑,這個僅限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包括民事訴訟。我認為這個要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性質來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為了便利處理案件的程序設定,既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都能獲得支持賠償,那麼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當然能夠獲得賠償。

除此之外,法律的效力和體系解釋均可作為賠償精神撫慰金依據。

1、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只適用於一般的犯罪行為,是不包括交通肇事罪的,該規定出台的時間和位階效力均低於《侵權責任法》。同時,2001年最高法出台了《精神賠償司法解釋》、2005年《人身損害司法解釋》、2010年《侵權責任法》等法律,其明確規定,因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賠償精神撫慰金。

2、《刑訴法解釋》138條與155條的法律適用應當是前與後、普通與特別的規定,根據法律的體系解釋應當特別法優先,應適用《刑訴法解釋》155條之規定。

3、根據民法輕法與重法的適用原理,在一般的交通事故中,造成傷殘都會判決承擔侵權人賠償精神撫慰金,那麼如果造成重傷或者死亡了呢?顯然,該情況下不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就顯得滑天下之大稽了不是。

另外,刑事責任的承擔並不影響民事責任的承擔。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條規定,侵權人因為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中明確規定了刑、民、行責任並存情形下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各自獨立、互不影響。大部分人認為既然被告已經承擔刑事責任就沒有必要承擔民事上的精神撫慰金的賠償責任。這個論據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支撐,且與《侵權責任法》第4條規定也不一致。不管是刑事附帶民事也好,還是單獨提起民事也好,在審判過程中都要參考民事訴訟相關規定進行審判活動。

其實我國法律中尚未作出相應的規定,這就導致在一些法院審理案件的時候會涉及到精神賠償,但在另一些法院則不會,由於我國判例不會進行援引,因此也不能説不支持精神賠償的法院判決就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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