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期間能否與外界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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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期間能否與外界聯繫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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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期間能否與外界聯繫

您好!關於您諮詢的“拘留期間能否與外界聯繫”問題回覆如下: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關於拘役期間能否與外界聯繫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的規定,拘役判決生效後,在押人中的家屬即可到看守所探望。

1、在實踐中,各地的看守所的探視規定不同,有的看守所是在生效後,即可探視,有的看守所是在收到法院送達的《執行通知書》後,才可探視。你的親友所在地的看守所是如何規定的,這你可以提前電話和看守所聯繫,問清楚再去探視,免得你白跑一趟。

2、不同的看守所,規定的探視日是不同的,有的看守所是每週設定一個探視日,除了該日可探視外,其餘時間均不可探視,有的是每週設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探視日。這就要你提前向看守所諮詢了,免得白跑。

3、有期徒刑的餘刑在1年以下的在押人員,在看守所服刑,不用送到監獄服刑。而拘役相對於有期徒刑,是一種更輕的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及《看守所條例》的規定,拘役犯每月可請假回家一至兩次。因為拘役是相對較輕的刑罰,因此,拘役的探視也是相對容易些的。

4、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按規定應送拘役所執行,但是,我國的大地份地市以下的地方沒有設有拘役所,拘役犯仍留在看守所關押。

5、所謂的判決生效,是指一審宣判後的10天內,當事人沒有提起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二審判決的,一經作出,即為生效。

6、探視在押人員時,要帶身份證。或證明與在押人員關係的户口本。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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