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補正仲裁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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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正仲裁裁決書
勞動仲裁裁決書申請補正
仲裁製度是一次仲裁製度,仲裁機構對當事人提出仲裁的爭議一經做出裁決,具有終局性法律效應,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爭議想其他仲裁機構再申請仲裁或複議,也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按照裁決的內容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具有幾種情況的,經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名仲裁協議的。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5、適用法律有錯誤的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以上是對勞動仲裁裁決書申請補正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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