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觸犯其它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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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預備觸犯其它罪名
犯罪預備觸犯其它罪名
犯罪預備觸犯其它罪名,嫌疑人拒不認罪的,也可以定罪。

根據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一、犯罪預備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一)主觀上為了實行犯罪。

(二)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

(三)事實上未能着手實行犯罪。

(四)未能着手實行犯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預備觸犯其它罪名量刑的原則有哪些?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

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三、犯罪預備觸犯其它罪名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有哪些?(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涉及刑事案件,可以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的委託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有罪辯護,無罪辯護,罪輕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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