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應該如何認定放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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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應該如何認定放棄繼承
我國應該如何認定放棄繼承
認定放棄繼承權可以從以下要件進行判斷:
1、放棄繼承的主體,必須是已取得繼承權的人,並且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2、放棄繼承的表示,必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做出;
3、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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